为采砂者提供“方便”分红、受贿上百万
漫画
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贪污犯罪案件,男子陈伟因犯受贿罪获刑两年六个月。
■印智强记者刘晏男
1.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上百万元
今年55岁的男子陈伟,案发前系三台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2006年至2010年期间,一砂石场老板王某为感谢陈伟在其扩建砂石场码头和办理清淤、采砂手续时对他的关照,先后共计送给陈伟15万元;2008年底,另一砂石场老板苏某为了获取河段的采砂权,找陈伟帮忙协调相关部门、人员的关系,将采砂获得的利润分红给陈伟共计48.9377万元;在2010年9月,砂石场老板潘氏兄弟为了中标河段采砂权,请求陈伟帮忙协调关系,先后送给陈伟“感谢费”共计20万元。
后经查明,陈伟还在采砂、水务设计等方面给予他人便利,收取“好处费”21万余元。
2018年12月17日,经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陈伟被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盐亭检察院以陈伟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盐亭法院提起公诉,并指控陈伟上述犯罪事实。盐亭法院遵照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予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
请求从轻判决法院部分驳回
庭审中,被告人陈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伟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已委托家属将其违法违纪所得全额退缴,其行为并未对国家或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应从轻处罚。
盐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104.93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陈伟在办案机关未掌握其犯罪线索时,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伟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所提陈伟的行为并未对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因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对社会、国家的影响和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违法所得104.937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
律师说法
针对此案,律师刘吉熙认为,主管部门为了履行其管理责任,必然会与被管理对象有一定的交往,被管理对象为了寻求额外收益或是经营便利,自然想要疏通关系。但直接给钱容易被拒绝,便经常会巧立各种看似合理的名目,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好处,一些抱有侥幸心理的工作人员也就因此超越了法律的红线。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因此结合本案提醒大家,无论是以何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只要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款项,均将以受贿罪论处。
(文中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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