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男子取保候审期间再盗窃3次被判刑6个月
本报讯(苏奇元卫星记者苏东华)17岁男子车宁(化名)因入室盗窃被盐亭警方取保候审,却不思悔改,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了3次盗窃。26日,记者从盐亭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依法判决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2000元。
2018年10月,17岁男子车宁步行经过报案人何某家时伺机实施盗窃。车宁推窗翻入被害人何某居住的卧室,盗走手机一部;推窗进入被害人赵某卧室,盗得现金420元,被其当场发现并报警;20天后,车宁进入盐亭县某小区,在保安值班室盗得保安手机一部,经当地价格认定该手机价格455元;一个月后,车宁又进入盐亭县某小区,从地下停车场上至一楼楼道,在保安值班室趁保安熟睡时盗走手机一部,价格1178元;车宁再进入盐亭某酒店大厅吧台发现一辆自行车,趁无人看守时,将自行车盗走,价值1442元。车宁所盗窃财物已被追回发还受害人。
据悉,2018年10月,车宁在实施入室盗窃后,被盐亭警方决定取保候审。然而,车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继续实施了3次盗窃。2019年1月,车宁被警方执行逮捕,并羁押在该县看守所。盐亭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车宁在开庭审理过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车宁的指定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车宁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
盐亭法院审理后认为:车宁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指定辩护人所提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案件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车宁指定辩护人所提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后3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车宁在第1次盗窃后,取保候审期间实施的3次盗窃,属于与侦查机关掌握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不应认定为自首,应认定为坦白,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综合车宁的犯罪事实、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保持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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