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约定滞纳金违约金 能否都主张

绵阳晚报 2019-04-09 10:25 大字

李先生将自己购买的门面租赁给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并签订了相关的租赁协议。可协议签订后,该公司仅支付了前两年的租金,之后没再继续履行协议,欠下了李先生三年的租金。无奈之下,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支付滞纳金。庭审中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11.5万元。那么,这场又要滞纳金又要违约金的官司,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杨剑卫星记者邓勇

【案情】

门面租赁起纠纷业主同时要求“双金”

2013年,李先生在盐亭县云溪镇一商业街购买了商铺。2013年8月,他与绵阳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业用房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将商铺出租给该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在《商业用房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商业用房租赁协议》中主要约定:一、委托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二、租金的收取及支付方式;四、违约责任:1.李先生如违反双方约定相关责任,则需向该公司支付10万元整的违约金。2.该公司延迟交付租金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须向李先生支付租金滞纳金(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延迟交付租金三个月以上的视为违约,该公司除缴纳滞纳金外,还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3.除以上两条特别违约条款外,双方任何一方不遵守本协议的其它相关规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整。

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了2014年和2015年两年的租金共15398元,下欠2016年至2018年三年的租金,合计24509.26元。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李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和滞纳金34535元。庭审中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11.5万元。被告公司则辩称,租赁属实,但违约金不应当支付,理由是自己仅是违反了延迟支付的义务,没有违反其他规定,且对李先生提出的违约金和滞纳金双请求是否合理提出了质疑。

【审理】

缴纳滞纳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李先生购买了商铺后,交于被告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双方签订了《商业用房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商业用房租赁协议》,双方实际形成租赁合同关系,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李先生向被告公司交付了商铺,被告公司应当支付房屋租金。因此,李先生要求其支付2016年至2018年的房屋租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在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中第2条约定,被告未能按期缴纳租金,应当计算租金滞纳金,但滞纳金的缴纳属于行政责任,当事人在民事协议中约定滞纳金缺乏法律依据,且原、被告已在违约责任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原告不能同时请求滞纳金和违约金,故法院对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至于李先生要求违约金的问题,在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商业用房租赁协议》中约定了租金的交付时间,被告从2016年就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房屋租赁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双方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协议》中第四项违约责任中第2条约定,被告不按期支付租金应当给付滞纳金外,还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第3条约定:“除以上两条特别违约条款外,双方不遵守本协议的其他相关规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第2条约定已就不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情形进行了特别约定,故第3条约定已排除第2条约定的情形,因此第3条约定不适用被告欠付租金的违约行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违约金以双方约定的15000元计算为宜。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实业公司向原告李先生支付租金24509.26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

【评析】

滞纳金与违约金有啥区别?

滞纳金与违约金有着本质区别,是根本不同的两个概念。简单点来说,滞纳金是指行政机关对不按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具体形式。违约金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来弥补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通过制裁违约行为的手段,来达到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目的。因此实际中,继续滥用或者混用滞纳金条款,可能不被支持,造成的相应损失将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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