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患抑郁症 签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绵阳晚报 2019-04-01 08:00 大字

婚姻破裂,昔日夫妻签下离婚协议,将离婚前两人共同按揭购买的一套房屋进行了财产分割。但此后,女方却一直不肯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且声称自己患有抑郁症,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实属无效。近日,涪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了调解。

■蔡艳何香锐记者邓勇

离婚财产起纠纷

抑郁症期间所签协议是否有效?

1966年出生的李某某,男,家住盐亭县。2011年11月,李某某和比自己小3岁的刘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在涪城区跃进路某楼盘以按揭的形式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刘某某名下。2016年3月,两人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前述房屋归男方李某某所有,刘某某须配合办理变更该房权属登记的一切手续。此后,李某某一直支付该房屋按揭贷款,刘某某却拒不配合进行房屋过户登记。无奈之下,李某某将前妻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刘某某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针对本例离婚后财产纠纷,近日,涪城区法院进行了调解。过程中,被告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先表明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针对案涉房屋所签的协议是无效协议。辩诉理由为,刘某某患有抑郁症需要长期服药,同时根据医生的医嘱,证明刘某某有精神障碍。为此,原、被告签订协议时,刘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协议是原告乘人之危逼迫刘某某签订的,应属于无效协议。

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

被告愿协助原告办理过户

原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则辩称,被告认为该协议违背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认为该协议是原告乘人之危,但从被告的举证来看,被告所患的病症仅仅是因为失眠、焦虑产生,故被告所称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可能的,并且也没有相关机构的鉴定结论予以证明,故被告所述没有证据予以支撑,依法应不予采纳。再者,若被告确实有证明能够证明案涉协议属原告乘人之危,其应当在该协议签订后的一年之内主张撤销,但被告并未证据证明其主张撤销,故该协议就是有效的。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

一致:(一)涉案房屋归原告李某某所有。被告刘某某有协助原告办理提前归还该房屋按揭贷款、解除抵押登记、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被告刘某某同意委托案外人李某代为履行该义务,并于2019年3月11日前为案外人李某办理前述事项的公证委托手续。李某某在取得该公证书当日向刘某某支付补偿款2万元。(二)若刘某某逾期未向案外人出具公证委托手续,或单方解除对案外人的公证委托,则李某某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某某配合办理上述事项。在此情况下,李某某无需向刘某某支付任何补偿款(若已支付补偿款,可立即主张返还)。

法官点评:抑郁症不等同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针对本案,办案法官分析,此案有两个焦点:第一,抑郁症不能等同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署的离婚协议仍具备法律效力。第二,在离婚协议有

效的情况下,一方主张解除协议,需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诉讼并提交证据,其以不履行协议载明义务的“静默”方式进行抗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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