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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2016年7月22日

四川法制报 2016-07-22 18:21 大字

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罗仁贵、范绍琼、刘明洪、杨泽芳、黄绿宾: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分别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川0321民初645裁定书和(2016)川0321民初65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张天桥、纪珊琼申请宣告张平金死亡一案,经查:张平金,男,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荣县东佳镇兰家村9组4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502134770, 于2009年9月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张平金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范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朱德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叶永新、张一平、自贡市永新装潢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刘玉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副本、受理、应诉、举证、诉讼事项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正在我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荣县人民法院绵阳万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川西安防系统有限公司、江油市富泉森源实业有限公司、吴钢、房素林、黄峰、吴绍军: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松垭分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游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王勇波:本院受理原告王德银诉被告四川华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朝胜、蒋煜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张大兵、王伟: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海诉张大兵、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川0704民初1099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韩文、朱丹、衡继新: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河分社诉被告韩文、朱丹、衡继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川0704民初1086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张国坤、龙小华: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岭南分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涪民初字第5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3民初49号丁连连:本院受理原告孔凡龙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川0723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准予原告孔凡龙与被告丁连连离婚;二、婚生子孔博由原告孔凡龙抚养,原告孔凡龙自行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到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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