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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安装电线摔伤获赔近2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房主和承包人均有责任

绵阳日报 2014-11-06 17:21 大字

本报讯 (刘里 马永军 记者 苏东华) 谢某口头承包了柏梓场镇的一处房屋水电安装工程后,又雇请居民陈某安装照明电路,不料陈在安明电线管时,从2米高的扶梯上摔下致残。为维护合法权益,陈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盐亭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生纠纷一案,并依法判决谢某赔偿陈某的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49640.38元,由房主胥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6月的一天,胥某与谢某口头协商,由谢某为胥某在柏梓场镇的房屋安装照明线路,并由谢某为其提供材料,由胥某向谢某支付材料费并由谢某负责安装。随后,谢某雇请陈某为其安装。

次日9时许,陈与谢一起安室内照明线路,谢某在室内穿线,陈在没他人协助的情况下,上扶梯安装时,不慎从2米高的扶梯上滚下来。受伤后,陈先后在盐亭、绵阳进行了住院治疗,被确诊为外伤性T1椎爆裂骨折伴双下肢截瘫,腹部挫伤。面临着无法获赔的困境,陈向法院提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对方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

盐亭法院认为,胥某、谢某自愿达成的照明电路的安装的口头协议,其协议合法有效。谢某雇请陈某为胥某安装房屋内的照明电路,在施工过程中,陈用谢某提供的木制扶梯,站在该扶梯上安照明线管时,不慎从扶梯上滚下来受伤致残。陈与谢的关系属雇用劳动关系,谢为雇主,陈属雇员,雇员在雇用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应由雇主承担其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胥某以承包劳务的方式,将其房屋的水电安装工程,以单包工的方式包给谢某进行安装,胥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导致谢请的雇员在施工过程中,从扶梯上滚下来受伤致残,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陈所安的照明线路属高危作业,所受到的损害应由财产所有人或则使用人承担责任。陈的损害后果由谢某承担其民事赔偿责任,由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盐亭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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