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借款六年不还法院判决付本还息
本报讯(刘里 吴召泉 记者 苏东华) 因投资需要,汪某某陆续向林某某借款,共计661800元,拖欠六年不愿偿还。林某某无奈将其告上法庭,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07年,因投资需要,汪某某在林某某处陆续借款,金额达661800元。经林某某多次催收,去年11月,汪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写明每月按总款2%支付利息,并出具了还款计划。然而,汪某某并没有履行还款计划,并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肯还款。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某某向盐亭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某亲笔出具的借条和还款计划证实,其行为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汪某某应当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该约定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由借款人汪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所欠林某某金额,并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承担资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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