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活16年分手法院判决共同抚养子女
本报讯 (刘里 吴召泉 记者 苏东华) 一对“夫妻”同居生活16年,生育一子,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关系恶化分手,双方为孩子的抚养等问题闹上法庭。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孩子50%的抚养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据介绍,1998年农历腊月,袁女士和许先生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3月,两人生育一子,现在某中学读书。男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特别是女方怀疑男方在外地有外遇后,双方的关系更加恶化。2011年,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而分手,袁女士向法院上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同居期间在男方老家修建的三楼一底住房,以及县城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78.13平方米的住房归原告所有;非婚生子抚养问题由孩子自己选择,并希望法院就抚养费给予裁决。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双方虽属同居关系,但其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孩子应当同合法结婚所生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双方对非婚生子均有抚养的义务。虽非婚生子未书面表示跟随哪方生活,但非婚生子长期跟随男方。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非婚生子的健康成长、生活和学习,非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较为有利,但女方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关于男女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因男方未到庭应诉,盐亭法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法院不予审查。
为此,盐亭法院依照《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女方与男方同居期间生育的孩子由男方抚养;从2014年7月起,双方各承担50%的抚养费,直至非婚生子独立生活时为止。
新闻推荐
本报讯盐亭县整合各类资源倾力开发“西部花都”,培育新农村建设亮点,为该县新农村建设树立标杆,起到以点带片,以片带面的良好作用。“西部花都”毗邻绵盐快速通道,总面积11.2平方公里,是盐亭现...
盐亭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盐亭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