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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排障为由砍树 三男子被判入狱

绵阳日报 2014-03-25 20:51 大字

本报讯 三男子以高压线路排障为由,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两次滥伐林木,共计1582株。近日,盐亭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滥伐林木案,并判处李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3年,杜某某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共计7000元。

2012年9月,李某某、赵某某经商谋后,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高压线路排障的名义,由杜某某组织人力在洗泽乡玉清村的10余户农民自留坡上,砍伐林木800余株。同年12月,李某某、赵某某又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商品林采伐为名,在当地16户农民自留坡上,砍伐林木782株。当地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一)项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李某某、赵某某、杜某某的无证采伐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李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共处罚金6000元;杜某某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1000元。(刘里 杨霞 本报记者 苏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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