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调查机制给孩子改过机会盐亭县检察院对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本报讯 近日,盐亭县检察院对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陈某进行社会调查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对其开展为期6个月的考察。并明确了在考察期内附条件的相关事项,如在考验期内,不得进入网吧、酒吧、歌舞厅等禁止未成年人出入的场所;每3个月写一份情况表现和心得体会;观摩庭审现场,了解犯罪的危害和后果;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的公益活动;到未成年人预防教育基地进行义务劳动等。
陈某于2012年7月25日凌晨4时许,窜至盐亭县云溪镇云溪街“酷吧”网吧内,趁被害人何宽在网吧熟睡之机,盗走被害人何宽放在11号电脑旁的联想P700型手机一部及硬盒天子牌香烟一包。经盐亭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647元。
据介绍,今年初,盐亭县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办法》的试行意见,明确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的相关实施细则。该院在受理该案件后,深入到学校、社区、家庭,了解走访其父母、班主任老师、同学、邻居,对陈某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调查,掌握其相关基本情况。由于陈某作案时属未成年人,目前系高三学生,在校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且被盗的手机已归还失主。根据四川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该案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647元,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鉴于以上情况,经检察长批准,遂对陈某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陈某十分感激检察机关给予的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表示愿意认真接受考察,不辜负大家的期望。 (王丹 杜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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