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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撞翻人驾驶员掐死伤者昨日,恶意杀人男子在盐亭被执行死刑

绵阳日报 2013-01-23 03:47 大字

昨(22)日,备受关注的发生在盐亭的骑摩托撞人后恶意掐死伤者一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盐亭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以故意杀人罪,裁定对吴思强执行死刑。随后,依法对吴思强执行了死刑。

2010年10月6日早晨7时许,吴思强开着两轮摩托车前往盐亭县八角镇购物,途经八角镇曙光村11组任家湾路段弯道时,将同向行走的杨兴华(殁年52岁)撞倒。吴思强趁四周无人,将杨兴华拖至路边,见其伤势比较严重,因担心承担责任赔偿高额的医疗费,于是便用手掐压杨兴华颈部,致杨兴华机械性窒息死亡。

杨兴华的胞兄闻讯赶到现场后,吴思强已骑车离开,到八角镇派出所以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为由,向警方报案,隐瞒了掐死杨兴华的事实。

盐亭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通过现场勘查后发现,肇事摩托车撞人后,车辆滑行距离较短,损坏并不严重,死者头部损伤也并非致命伤。交警仔细检查,最终在杨兴华的颈部发现一块不符合车祸损伤特征的软组织伤,遂将案件移交刑警大队。

经法医鉴定,杨某系颈部受外力卡压、机械性窒息致死,属他杀。同年10月10日,吴思强被盐亭县刑警大队抓获。

昨日早晨,在盐亭县人民法院,吴思强的妻子儿女等亲属8人与其见了最后一面。法庭上,市中院法官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思强驾车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赔偿义务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

宣判后,吴思强被依法执行了死刑。

(孙善长 鹿锋 本报记者 田明霞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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