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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隐瞒房产 男方起诉索取法院判决:女方支付10万元

绵阳日报 2012-08-15 10:26 大字

本报讯 一对夫妻因性格不合离婚两年后,男子发现前妻隐瞒了一套住房。为此,男子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盐亭法院公开审理此财产纠纷案后,于近日判决女方支付前夫10万元。

1999年6月,盐亭县某镇的李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5月协议离婚。

据李某某说,他发现前妻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打了“埋伏”,私下用他在外打工的数万元收入,以个人名义在盐亭县城购买了一套住房,该住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王某某隐瞒了该套住房,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套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王某某则称,位于盐亭县城的这套住房是其母亲杨某某赠与她的,属自己的个人财产,不是她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分割。

盐亭法院查明,该房的产权登记为王某某,登记时间为2008年1月,因此,王某某是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该房屋。同时,购房款系夫妻的存款。至于王某某提供证据证明该套房为母亲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盐亭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后,结果表明,王某某所提供的证据系伪造。因此,王某某在与李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购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由王某某支付李某某10万元,而该处房屋归王某某所有。

就此案,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子营指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苏律师说,夫妻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刘里 吴召泉 本报记者 苏东华 实习生 江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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