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 聋哑人扒窃领刑7个月
一聋哑人与同伙在3小时内,3次把手伸进公交乘客的腰包,盗得现金5325元,因其涉嫌盗窃,被推上被告席。7月11日,盐亭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聋哑人扒窃案,并依法从宽处理,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流窜作案
公交车上3次盗得现金5000余元
今年20岁的吴某家住浙江省海宁市许树镇,2011年,吴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曾在简阳的公交车上扒窃。此后,吴某又流窜到盐亭县,继续与同伙在公交车上行窃。
今年6月14日,盐亭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吴某在1月12日上午11时许,伙同刘某(另案处理)在盐亭县城至麻秧乡的3路公交车上扒窃,盗得被害人冯某现金1015元;中午12时许,吴某同刘某又在3路公交车上扒窃,盗得被害人陈某现金1600余元;下午1时许,吴某同刘某再次在3路公交车上扒窃一位老太太的现金时,被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现金2710元。因涉嫌盗窃,吴某于今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3月22日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判决,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医学鉴定
提供有力证据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吴某此前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于盐亭县看守所,一次在主审法官依法向其送达司法文书时,偶然发现吴某既听不见又不能说话,疑似聋哑,但本案证据中却没有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其确系聋哑人,而这个证据将直接影响到吴某的量刑。
为了维护吴某的合法权益,体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今年7月2日,盐亭法院3名法警会同主审法官、检察院,将吴某带到绵阳市中心医院进行医学鉴定,以补充对其量刑的证据。经鉴定,吴某系聋哑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
审理中,吴某无法与人交流,法官也无法得知其年龄,盐亭法院便采取“骨龄鉴定辨别年龄、指定律师提供辩护、哑语教师当庭翻译”等方式使庭审得以顺利进行。在哑语教师的意思传达和指定律师的辩护下,吴某终于“开口说话”,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鉴于吴某是聋哑人,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减轻处罚。7月11日,盐亭法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以案说法
遏制聋哑人犯罪应多管齐下
据介绍,聋哑人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社会危害性极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也使聋哑人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加剧社会矛盾。如何防止聋哑人犯罪频频发生?记者随后就此进行了采访。
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子营认为,根据《刑法》规定,聋哑人犯罪可以减免处罚,然而,在实践中的聋哑仅以生物特征为标准,有不尽合理之处,所以司法机关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并经专门机构的鉴定,才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聋哑人的处罚,保障依法打击的力度。
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兰英说,目前,中国有2000多万聋哑人,但为聋哑人提供的生活、工作服务却少之又少。只有极少一部分聋哑人能够获得特殊学校教育的机会,大部分聋哑人往往在聋哑学校上完小学或初中就只能回家待业。预防聋哑人犯罪应完善社会保障救助机制,逐步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独立体系,为聋哑人提供适当的社会救助,使其远离犯罪。
四川大学硕士生导师曹萍教授表示,有关部门应加强法治教育,编写适合聋哑人认知特点的法律教材,通过典型案例教育提高聋哑人知法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整体素质,才能有效减少聋哑人犯罪案件的发生。
(刘里 王彰 本报记者 苏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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