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被判赔偿两万余元
本报讯在县城附近打摩的盐亭县大兴回族乡雪垭村的冯某,因20元车费与人发生争执后,被追逐,导致冯某右尺桡骨骨折。近日,盐亭法院作出判决,张某等3人赔偿冯某2万余元。
2011年2月23日下午,冯某搭载两女子路过巨龙场镇顾某某的摩托车门市时,其中一女子与张某打招呼,冯某便将摩托车调头在门市前停下。两女子下车后,因20元车费与冯某发生争执。张某等人参与争吵,并准备拔走冯某的摩托车钥匙。冯某赶紧启动摩托车,向盐亭县城方向行驶。张某骑车搭载女友顾某尾随追赶,摩托门市老板顾某某也随后追赶。行至巨龙镇王家湾时,冯某连人带车摔倒。张某等看见后均未施救,冯某被附近群众送到巨龙镇卫生院,然后再转盐亭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冯某的右尺桡骨中下段斜性骨折、额骨开放性骨折、前额部头皮裂伤,仅医疗费就花去14888元。
根据司法鉴定,冯某被评定为8级伤残。2011年4月22日,盐亭县两河派出所组织调解,由张某向冯某赔偿12000元。
法院认为,张某等人的追逐行为,虽然没有直接造成冯某受到损害,但没有尽到一般人的义务,其行为造成冯某发生损害的后果,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盐亭法院判决张某等3人连带赔偿冯某某20259元。 (何勇张倏越本报记者苏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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