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办企业 两次起死回生
本报讯“倾力调解司法为民,转危为安互惠双赢”,5月22日,盐亭县石船水电厂一行人在执行董事邓天财的带领下,敲锣打鼓,兴高采烈地来到盐亭县人民法院,将一面大红锦旗送到院长吴颖手中。邓天财紧紧握住吴颖院长的手,动情地说:“感谢法院,感谢吴院长,是你们让一个两度濒临绝境的企业再现生机,我们企业的干部员工永远忘不了你们的恩情……”当地百余名群众见证了这动人的一幕,情不自禁地鼓起掌来。
2007年,盐亭县毛公乡3位农民共同出资1000多万元创办盐亭县石船水电厂,该厂是具备防洪、蓄水、发电能力的盐亭县首家民营合伙企业。该厂在修建的过程中,因资金严重短缺而导致闸坝工程停建。由于该厂拖欠自贡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326万元,建筑公司向盐亭县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盐亭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法院办案人员在深入调查中了解到,石船水电厂正在生死存亡的重要关头。此案引起院领导高度重视,他们要求办案人员一定要秉公、和谐地审理此案。县法院办案人员在审理过程中,以全新的工作思路,通过调解,将债权转为股权,由债权人在水电厂入股,加上政府的扶持,使水电厂渡过难关,顺利投入使用。
2010年6月30日,盐亭县石船水电厂在盐亭县某保险公司投保,保期一年,双方在“特别约定”一栏中注明:在保期内,因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保险标的物(17个闸坝共136米)损毁的,由保险公司赔偿。2011年6月30日,石船水电厂进行了续保,但保险合同内未特别注明保险标的物。谁知,同年7月,盐亭县遭遇洪灾,造成该水电厂闸坝大梁支墩垮塌,使石船水电厂蒙受重大损失。该厂据此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合同中未注明保险标的物为由,不予理赔。
该厂再次濒临绝境,无奈之下,同年9月8日,石船水电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盐亭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颖组织人员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同时亲临水电厂闸坝进行视察,要求承办人员在合法、合情、合理、共赢、发展的原则下办理此案。经调查分析,法院认为:石船水电厂续保合同为前一个保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延续,保险公司应予理赔。同时,法院及时协调保险公司拿出现金5万元交给原告对闸坝支墩损毁进行抢修,并经双方同意,委托某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洪灾损失进行鉴定,鉴定损失共计135万余元。盐亭县人民法院站在法、理、情并重的角度,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今年4月,县保险公司出资60万元理赔。至此,石船水电厂与保险公司握手言和。
盐亭县石船水电厂在盐亭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一次次渡过难关,该厂干部员工在感动之余,特地向盐亭县人民法院赠送了一面写有“倾情调解司法为民,转危为安互惠双赢”的锦旗,以此表达感激之情。
(王进蒲进本报记者安峥文/图)邓天财(右一)将锦旗送到盐亭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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