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使用“地沟油”4人获刑经营者被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2289万余元
本报讯(蒋波 赵雅岚)由三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史某某、赖某某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近日由三台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认定4名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5年至10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所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三台县某镇某火锅店登记经营者史某某、实际经营者赖某某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289万余元。
该案中,三台县某镇某火锅店登记经营者史某某伙同实际经营者赖某某等人,利用火锅店消费者食用后的火锅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回收熬制“地沟油”,添加到火锅锅底中再次销售。经调查,该店在经营期间所销售的含有地沟油的锅底金额高达200余万元。2021年8月2日,三台县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该案起诉至三台县法院。
2021年8月4日,三台县检察院以史某某、赖某某之行为危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支持由被告人史某某、赖某某支付销售金额10倍赔偿金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台县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据悉,三台县检察院致力于维护食品安全,构建“食药环”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推动形成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效果合力;设立了驻三台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察工作室,牵头与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关于共同维护食品药品领域公共利益的协作办法》《三台县餐厨垃圾治理协作机制》等机制,建立起联动执法、食品安全联合检查、餐厨垃圾台账监督等常态化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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