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22年1月18日

四川法制报 2022-01-18 06:36 大字

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刘盛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452号原告绵阳市升华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被告刘盛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刘盛江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绵阳市升华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支付货款12,529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2, 529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4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款项,上述资金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绵阳市升华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元,由被告刘盛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谢新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839号原告李文琼与被告谢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新建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李文琼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承担分别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4日起至本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谢新建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李文琼支付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谢新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邹 杨 峰( 身 份 证 号 码510722199304146912):本院受理原告彭远龙、胡辉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722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邹杨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彭远龙、胡辉支付劳务费10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2021)川07民终2465号

马腾飞:本院受理的(2021)川07民终2465号上诉人陶晓初、侯利芳与被上诉人马腾飞、陈志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二、确认马腾飞、陈志文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三、马腾飞、陈志文将涪城区石塘镇御西街68号2层、6层、7层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恢复登记至陶晓初名下;四、驳回陶晓初、侯利芳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马腾飞、陈志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7民初28号

中水综合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云浮聚光光伏电站有限公司、聚阳(深圳)光伏电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民初28号原告四川长虹集能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水综合能源(深圳)有限公司、被告云浮聚光光伏电站有限公司、被告聚阳(深圳)光伏电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追加被告中水综合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为(2020)川07执71号一案的被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水综合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云浮聚光光伏电站有限公司、聚阳(深圳)光伏电站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梁海涛、谭文娟:本院受理原告柴文洪与被告梁海涛、谭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714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71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15年4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何莉、张兵:本院受理原告王佳与被告何莉、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 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廖平、四川嘉联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勤勇与被告廖平、四川嘉联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 000元,利息140 000元(从2019年9月1日算至2021年11月1日止,要求支付二十七个月借款利息),共计340 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3881号

陈小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陈小银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66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4889号

段永红: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4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段永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81 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8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10元,由被告段永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3875号

雷建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雷建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雷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11 420.75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总和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雷建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取现手续费人民币71.16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870元,由被告雷建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3618号

李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李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7 807.38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违约金的总和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违约金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710元,由被告李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37号

李昌隆:本院受理原告姜方学与被告段金霞与第三人周忠英、李昌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要求解除原告交付的永兴灵通村房屋安置协议;2.退还买家支付的购房款36万元,并支付从购买之日起,到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永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3882号

李重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李重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李重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5 745.76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总和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660元,由被告李重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3961号

罗建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罗建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罗建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855.51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总和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罗建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取现手续费人民币26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650元,由被告罗建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3617号

罗其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罗其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罗其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8 717.26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总和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760元,由被告罗其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5224号

庞德龙: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庞德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庞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尚欠利息人民币1 259.87元;二、驳回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庞德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15号

任小明:本院受理原告奉艳与被告任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0日14时30分在永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3970号

唐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唐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唐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978.40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总和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650元,由被告唐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3870号

夏先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夏先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夏先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7 357.47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总和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双方合约约定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利息、复利的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夏先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取现手续费人民币2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710元,由被告夏先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138号

熊春全:本院受理原告舒婷与被告熊春全退伙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0000 (贰拾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年息百分之十五点四,从2019年4月4日起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永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0903民初3614号

熊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熊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熊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人民币9 839.07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违约金的总和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以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770元,由被告熊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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