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21年10月26日

四川法制报 2021-10-26 00:57 大字

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杨礼俊:本院受理的(2021)川17民初173号原告上海艳姿服饰有限公司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7民初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按上海艳姿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州市博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兵华: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黄远奎与被上诉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原审被告达州市博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兵华、张小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17民终223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达州龙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告李世成、江爱华、达州龙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703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世成、江爱华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6268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违约金(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规定的计息标准计算支付至本金还清时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对被告李世成提供的抵押物(川SEV055野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达州龙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2元,由被告李世成、江爱华、达州龙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龙海军:本院受理原告杨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703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龙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下欠原告杨洋的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杨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龙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李娟(51370119860510662X):本院受理的(2021)川1703民初314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告李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李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040元及透支利息、滞纳金(截至2015年8月17日的透支利息、滞纳金合计1000.16元,2015年8月18日起的透支利息、滞纳金,以透支本金190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透支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9元,由被告李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1)川1703民初3472号王耀琼(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麻油沟村9组14号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3022197501014180):本院受理原告王占尧与被告王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703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耀琼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占尧借款本金50000元。延迟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王耀琼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达州市凯旋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陈代秀与被执行人达州市凯旋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委托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你(们)所有的位于达州市通川区翠屏路175号综合楼四层1、2、3、10、11、12、13、14、15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达州市不动产权第0013698、0013690、0013689、0013697、0013696、0013695、0013693、0013692、0013694、,建筑面积:29.23、29.23、31.27、27.7、23.98、23.98、23.98、21.98、22.1平方米】进行网络询价,根据三家平台的反馈结果,最终确定该房屋的参考价为226484元、226484 元 、304832.67 元 、270031元、233767元、233767元、233767 元、214270 元、215439.67元。本院将在淘宝网上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网址:https://sf. taobao.com/0818/08,户名: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对位于达州市通川区翠屏路175号综合楼四层1、2、3、10、11、12、13、14、15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达州市不动产权第0013698、0013690、0013689、0013697、0013696、0013695、0013693、0013692、0013694、,建筑面积:29.23、29.23、31.27、27.7、23.98、23.98、23.98、21.98、22.1平方米】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现依法将该房屋的网络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网拍时间告知书、拍卖公告等资料公告送达给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1)川1781民初1082号之一王永辉、张琳琳: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1082号原告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敏坡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寿忠、肖凤玲、王永辉、张琳琳、唐瑞、陈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向本院(2021)川178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万源市人民法院绵阳万家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孙兵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792民初182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绵阳万家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孙兵支付货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878元,由孙兵负担165元,由绵阳万家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713元;公告费600元,由绵阳万家和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黄兴亮(510722195406170157):本院受理(2021)川0722民初2087号王华官与黄兴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由王华官与黄兴亮于1994年4月24日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书》合法有效;2、黄兴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为王华官办理位于三台县水电巷1栋1单元1楼1号房屋(房屋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过户登记手续;3、诉讼费550元由黄兴亮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王茂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140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王茂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垫付款78878.23元,并承担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963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以587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以63368.2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偿还垫付款,上述资金利息计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受理费23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党春翔: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744号原告四川蜀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党春翔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党春翔向原告四川蜀烁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191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191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如被告未按照判决确定的日期偿还欠款,逾期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方伟豪: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8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方伟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伟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本金115,313.89元以及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1年7月19日,利息55, 311.71元、复利13,595.98元、违约金8,911.04元、手续费12, 722.43元;2.利息从2021年7月20日起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从2021年7月20日起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21年7月20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的计算总和不得超过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24%/年计算所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5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方伟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四川省说说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熊力: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849号原告王静与被告四川省说说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熊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退还培训费用84,480元;2.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负担公告费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88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刘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本金63,615元以及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1年7月19日,利息21, 799.76元、复利5,074.87元、违约金2,052.01元、手续费10,026.42元;2.利息从2021年7月20日起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从2021年7月20日起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21年7月20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的计算总和不得超过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24%/年计算所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9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张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杨飞: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99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杨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本金83,308.67元以及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1年7月19日,利息27,688.52元、复利6, 385.58元、违约金3,454.6元、手续费20,073元;2.利息从2021年7月20日起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从2021年7月20日起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21年7月20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的计算总和不得超过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24%/年计算所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杨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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