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编号:三自然资行处催〔2021〕5号
绵阳江心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永明镇、芦溪镇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于2020年11月2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自然资行处决〔2020〕20号),并于2020 年1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
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1.责令当事人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三台县人民政府;2.并处罚款:113237.07平方米×12元/平方米=1358844.84元。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10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依法向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永 吴洪川 电 话:0816-5282554地 址:三台县西顺城街221号
三台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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