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合伙偷手机 销赃350块获刑又罚款

绵阳晚报 2021-01-14 11:12 大字

本报讯(王军任建波记者邓勇)人来人往的市场内,3人贪婪的目光却聚焦到了同一个人身上。其中一人趁其不备,将邪恶的手伸进了对方的口袋中,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尽管这部盗来的手机仅仅销赃了350元,但这一“伸手”,其实早已经将自己送进了法律的牢笼。

1977年出生的何某,三台县人,无业,住在绵阳市涪城区警钟街。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被涪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8年3月被广元利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然而,何某并没有因此吸取教训。

2020年4月4日上午,何某、蔡某、韩某(另案处理)驾车行至游仙区魏城镇春华市场内,3人尾随被害人杨某某,韩某趁杨某某不备,将其放在上衣包内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后迅速转交给蔡某,3人得手后迅速离开现场。后3人将手机销赃获款350元分赃耗用。2020年4月13日,蔡某被民警抓获归案,10天后何某被抓获归案。何某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规劝韩某投案。同年7月8日,3人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均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其中,被告人何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规劝同案犯自首,系立功,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新闻推荐

城南旧事如云烟 传统文化犹可追

方家街南外街的家谱馆游客体验非遗“烙铁画”1月9日,漫步三台县潼川古城方家街及下南街,护城河外的南外街,处处是仿古建筑,满...

三台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三台县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