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川法制报 2020-09-24 00:56 大字

川市监绵三罚字〔2020〕17号

当事人:四川潇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CR7EP9N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3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章向荣

经查明:

2017年11月,当事人在未向业主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也未经业主同意其收集、使用业主信息的情况下,获取并使用楼盘业主的信息共计2415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违法。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于2020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了陈述和申辩。经集体讨论决定,部分采信当事人陈述申辩,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罚款:1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名称:三台县非税收入,账号:5100165758605009393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台县人民政府或者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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