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案未成年人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 绵阳市实施首轮涉案未成年人救助
本报讯(记者刘晏男)昨(8)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涉案未成年人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副院长王小勇,少审庭庭长李华峰,绵阳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绵阳市律师协会、绵阳湖南商会、绵阳福建商会、绵阳遂宁商会、绵阳市南充商会、绵阳市涪城区中小企业商会、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代表人与会。
发布会上通报了涉案未成年人救助制度的设立、开展情况。据介绍,此次设立的涉案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法院地位桥梁化。在涉案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实施上,法院是桥梁作用,救助资金不经过法院之手,由救助对象申请后,法院审查情况的真实性及必要性,交由成员单位自行对接救助;
资金来源社会化。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涉案未成年人救助发起单位,即绵阳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绵阳市律师协会、绵阳湖南商会、绵阳福建商会、绵阳遂宁商会、绵阳市南充商会、绵阳市涪城区中小企业商会、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这8个组织,除此之外,凡热衷于公益救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救助;
救助对象特定化。确定五类救助对象:受到重大人身伤害、无法得到实际赔偿,且家庭贫困,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费的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急需心理治疗,且家庭贫困的未成年人;无法得到实际赔偿的已死亡被害人的贫困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缺失,且家庭贫困、不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的非监禁刑未成年犯;其他处于特殊困境的未成年人;
救助内容多样化。主要是以经济救助方式帮助未成年人生活、求学、复学、就医等,也可以复学安置,提供就业培训和岗位;
启动程序便捷化。可以由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救助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经征求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后启动。
自2020年7月23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出台后,绵阳中院、三台县法院在分别办理2起强奸犯罪案件中,发现2名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启动救助程序,8个救助成员单位向2名未成年人发放救助金3.2万元。这是《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案未成年人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后,开展的首轮涉案未成年人救助行动,也是市法院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精神的一次有益探索。
在本次新闻发布会上,绵阳中院与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签署合作协议,形成长效机制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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