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压器起火殃及轿车 保险公司理赔后追偿

绵阳晚报 2020-09-03 09:38 大字

变压器起火,造成停在附近的轿车受损。保险公司在对车主赔偿了23万元后起诉追偿。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样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时判定,车主因违规停车、变压器所有人因管理不到位、电力公司因未履行安全送电义务,三方按照4:4:2承担责任,判定保险公司获赔13.8万元。

■李玲王传涛记者邓勇

变压器起火殃及轿车保险公司理赔后追偿

2019年2月5日深夜,三台县滨江半岛东涪路24号发生火灾。经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变压器配件及相关电器设备故障,引燃下方停放的车辆蔓延成灾。此次火灾造成停在变压器附近的三辆轿车受损,其中一辆为王宁所有。幸运的是,王宁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处有投保,且事故是发生在保险期内。经过认定,财保公司向王宁支付了保险理赔款23万元,王宁则向财保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

经查明,起火的变压器产权为刘松个人所有。为了向事故责任方追偿,随后,财保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刘松作为变压器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该变压器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电力)作为电力供应者,应承担安全送电义务,对火灾的发生也有过错。”据此,财保公司提出二被告支付自己保险理赔款2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0.4万余元。

究竟应该谁来担责三方被告各执一词

案件受理后,刘松提交申请书,将案涉变压器电力使用方的三家商户追加为被告。理由是,商户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用电责任,导致变压器燃烧。同时认为,王宁的车辆停放在有“禁止停车”标牌的变压器附近,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另一方面,电力公司在该变压器用户长期超负荷使用的情况下,没有断电,也没有进行安全管理,存在失职,应承担主要责任。

电力公司则在答辩意见中表示,王宁将车停放在有禁停标志的变压器下面,自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刘松作为变压器供电设施产权人,应负担管理责任。而被追加的三家商户则一致辩称,自己都是合理用电且按时交纳了电费,不应该承担责任。

原告及二被告按照4:4:2承担责任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相关规定,财保公司在对被保险人王宁轿车的损失进行赔偿后,在赔偿金额内对侵权人进行追偿,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举证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一:被告商户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通过原被告的陈述和举证来看,三商户在刘松所有的变压器上搭线使用是事实,但是否是商户搭线造成变压器故障,刘松未举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第二,三商户在刘松专用的变压器上搭线使用长达半年,作为变压器的所有人,刘松负有管理义务,其对搭线行为没有制止,而是采取放任、默许的态度。即使是因为商户搭线造成了变压器故障,因为该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因此刘松要求商户赔偿应另案起诉,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争议焦点二:关于赔偿责任比例

刘松作为变压器所有人,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该变压器,但对该变压器享有使用、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对于变压器故障引起火灾,造成他人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永安电力公司作为电力供应者,应承担安全送电义务。根据调查,2018年8月,供电所表计人员为刘松安装更换计量装置时,已经明确要求用户对变压器及其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后才能恢复供电。但在随后近半年,永安电力公司未对刘松下发整改通知或者采取限电断电措施,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本案车辆的停放地点有明显的禁止车辆停放的警示牌和10KV高压线路牌,王宁仍然将车停放在变压器下,造成其车辆损毁,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责任比例酌定为:王宁承担40%,刘松承担40%,永安电力公司承担20%。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松和被告电力公司,在指定时间内分别赔偿原告财保公司经济损失9.2万元和4.6万元。(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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