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男子秘密套现消费

四川法制报 2020-09-03 00:57 大字

赵银熙 马小丽 叶佩林 刘沫汝

以帮人办理网上贷款为由,“热心”的三台县男子在使用他人身份证、信用卡和手机进行贷款操作的过程中,冒用他人信用卡,并采取秘密手段将他人支付宝内资金及贷款资金用于自己消费和套现。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当庭判决被告人羊某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1年4个月,罚金2.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

帮人贷款 实则秘密套现

2019年11月11日,羊某明以帮助刘某办理网上贷款为由,将其约至绵阳市游仙区六里村,使用刘某身份证、信用卡和手机进行贷款操作。在其操作办理网上贷款的过程中,私自利用刘某平安银行信用卡额度进行消费,采取给自己“酷狗”账户充值的方式非法占有银行资金3208元,供自己使用。

2019年11月23日,羊某明邀约何某在绵阳市游仙区六里村一茶楼商谈办理网上贷款事宜,并要求何某提供手机、身份证、信用卡等资料进行贷款操作。在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5日期间操作网上贷款的过程中,私自使用何某支付宝内的“花呗”“借呗”信用额度、“桔子”分期贷款以及交通银行、平安银行的信用额度进行贷款、消费和套现,非法占有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12171元,其中利用何某信用卡骗取银行资金3611元,利用支付宝和“桔子”分期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资金8560元。

2019年10月23日,羊某明以帮助办理网上贷款为由,将张某某约至绵阳市游仙区六里村一茶楼,使用张某某手机进行贷款操作,为张某某在“分期乐”内成功办理了3笔贷款,分别为5310元、2250元和4600元。羊某明只将其中一笔5310元的贷款通过支付宝转给了张某某,隐瞒其另外2笔贷款共计6850元用于个人“酷狗音乐”充值和转入个人支付宝账户非法占有。10月26日,一笔以张某某名义在“招联金融”APP办理的6300元贷款,在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羊某明通过张某某支付宝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上。羊某明前后共骗取资金13150元。

涉嫌诈骗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因涉嫌诈骗罪,今年1月7日,羊某明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游仙区检察院审查批准于1月27日被执行逮捕。4月26日,游仙区检察院向游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羊某明犯诈骗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羊某明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明以帮助他人贷款为名,骗取他人信任,使用他人手机、身份证等资料贷款并私自将所贷款项用于自己消费,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构成诈骗罪 法院依法变更罪名

游仙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羊某明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羊某明以帮助他人贷款为名,骗取他人信任,取得他人支付宝密码,在使用他人手机、身份证等资料进行贷款过程中,采取秘密手段将被害人支付宝内资金及贷款资金用于自己消费和套现,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羊某明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羊某明诈骗被害人张某某13150元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指控被告人羊某明犯诈骗罪的指控罪名不当,在本案中,被害人何某基于错误认识,将自己的支付宝密码、手机、身份信息、银行卡等资料交与被告人,但被害人并无将财物处分给被告人的意愿,被告人将被害人的支付宝内资金予以消费和套现,均是采用秘密的方式,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盗窃罪,故对指控罪名依法予以变更。被告人羊某明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最终,游仙区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羊某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1年4个月,罚金2.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责令被告人羊某明退赔被害人刘某损失款项3208元、退赔被害人何某损失款项121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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