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走34元男子获刑10年半

南充晚报 2020-05-07 01:51 大字

本报讯 绵阳市三台县一男子, 在顺庆城区尾随一女子进住其房间, 抢劫现金34元。日前, 顺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郭某是绵阳市三台县人,长年在外流窜。2019年11月14日下午4时许,郭某在顺庆城区流浪时, 想到身上快“弹尽粮绝”了,便萌生了入室抢劫的恶念。 碰巧他看见一女子独自一人向一小区走去, 便快步跟了过去。这名青年女子叫小圆(化名), 正是住在这个小区的居民。当她回到某单元二楼的家后,正准备关房门时, 紧跟在后的郭某一把将门推开,一步跨了进去。小圆诧异地问他找哪个, 郭某谎称他表哥就住在这个小区, 但记不起是几栋几单元了, 便假装向小圆打听其表哥的住址, 一边东张西望察看房间的情况, 见屋里没有其他人,又见小圆长相漂亮,于是色心陡起,便掐住小圆的脖子,将她往客厅沙发上推。 小圆为避免受到伤害,便巧与周旋,郭某随后放开小圆, 并要小圆给自己拿100元钱,小圆被迫将自己包内的34元现金全部拿出来交给了郭某。小圆趁郭某不注意,打开防盗门跑出室外, 郭某见状想将小圆拉回屋内,因小圆大声呼救,郭某担心小区居民赶来, 便仓促逃离了现场。

小圆报警后, 公安机关于当天将郭某抓获。

顺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入户抢劫他人财物, 并且违背妇女意志,想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郭某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 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日前, 该院一审以犯抢劫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犯强奸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并处罚金2万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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