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闯卡点 涉嫌犯罪被立案

德阳日报 2020-03-24 10:16 大字

案情简介

1月31日19时18分许,一辆川F牌照的灰色小型汽车拒绝中江九龙桥防疫检查并逃离卡点,随后万福派出所民警前往增员,将嫌疑车辆依法逼停,强制车内所有人员下车接受检查。经查,中江普兴人张某邀请朋友冯某、黄某及许某驾车前往三台县鲁班水库玩耍,途径三台县观桥镇时购买了白酒、凉菜。18时许,张某与黄某、许某饮完酒后,张某驾驶机动车途经九龙桥防疫检查点时,被交警示意停车检查,担心酒驾被发现,张某拒绝接受检查并加速通过检查点,行至万福镇时换由冯某驾驶,又前行数百米后被增援民警当场挡获。2月11日,鉴定结果显示张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6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中江警方依据相关规定,对张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律师释法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论是在平时,还是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大家都应该谨记于心。在这起案件中,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0.6mg/100ml,其血液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标准,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张某不仅醉酒驾驶机动车,还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冲闯防疫卡点,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

本案中,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将会面临被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相应罚金的刑事处罚。至于具体的刑期,人民法院将会结合张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影响等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此,律师提醒并呼吁大家,疫情期间,并不是“法外之时”,正所谓“醉(罪)在酒中,毁(悔)在杯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的人民战争,阻击疫情扩散,每个公民不但有责任而且有义务。对妨碍疫情防控卡点检查的各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海段和段(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联系电话:1598494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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