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女儿一个外嫁一个留家赡养费该给一样多吗

绵阳晚报 2020-01-02 07:56 大字

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对公民的基本要求。然而,三台一名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却因为赡养费不得不将两个女儿告上法庭。两个女儿一个已经外嫁,一个是留在家中招的上门女婿,承担的赡养费用是否应该一样,法院会如何确定呢?一起来看看三台法院的判决。

■羊衣友杜筱记者邓勇

生活不能自理

老人起诉两个女儿索要赡养费

今年57岁的郭志,三台县人,婚后育有两个女儿郭琴和郭容。成年后,郭琴嫁到了外地,而郭容则留在了家中并招了上门女婿。

2018年9月起,郭志被确诊患脑梗死、二型糖尿病等,在医院接受相关治疗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经社保报销,还有约11000余元自付费部分。因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老两口找到了两个女儿,协商相关赡养费的问题。2018年9月24日,通过当地社区居委会协调,郭志及妻子与两个女儿达成了赡养费调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郭琴、郭容分别承担前期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各2000元,并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至父亲领取社保为止;若老两口生病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郭琴、郭容各承担50%。

“虽然达成了协议,但后期她们却互相推脱责任,不肯履行赡养义务。”去年9月,伤心不已的郭志一纸诉状递交到了法院,要求两个女儿给付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用,并承担赡养和护理义务。

面对父亲的诉求,被告郭琴辩称,现在自己已经离婚了,且负有很多债务,经济十分困难,每月微薄的工资还要抚养两个儿子,无力承担赡养义务,“在保证我和小孩的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多余的钱我愿意拿出来给父母。”而郭容则表示,愿意承担父亲医疗费自费部分的50%,也愿意承担赡养费750元/月,但因为现在自己没有工作,同意支付500元/月,医疗费以实际产生为准。

一个外嫁一个留家看法院如何确定赡养费用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郭志因病生活不能自理,也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被告郭琴、郭容作为其子女,理应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两人承担赡养费用的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第一,被告郭琴辩称其生育了两个儿子并已离婚,且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原告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确定其从2019年9月起,向父亲支付赡养费500元/月,并承担已产生的医疗费11000元÷2人=5500元;同时,对于父母今后的医疗费用也应承担一半。

第二,被告郭容之夫系原告按照农村习俗招的上门女婿,因此郭容具有更多的赡养义务,且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郭容的经济状况的确好于郭琴,郭容在庭审中也表示愿意承担赡养费750元/月,并承担50%医疗费,只是又表示现在只能承担500元/月,因此法院确定由郭容从2019年9月起,向父亲给付赡养费750元/月,并承担已产生的医疗费11000元÷2人=5500元,同时,对于父母今后的医疗费用也应承担一半。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郭容、郭琴在指定时间内,分别向原告郭志给付已实际产生的医疗费5500元,同时郭容给付赡养费750元/月,郭琴给付赡养费500元/月。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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