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录像遗失 婚庆公司起诉拍摄者要求赔偿

绵阳晚报 2019-12-19 07:56 大字

结婚是人生中最重大的事情之一,举办隆重的婚礼并把婚礼全程录制成光盘永久保存,成为时下流行的纪念方式。一张小小的光盘承载着一对新人最美好的回忆,但三台一对新人却被告知“视频弄丢了”。那么,最终由谁来承担相关赔偿呢?

■刘东杜筱记者邓勇

婚礼摄像交由他人负责录像遗失引发官司

2018年12月31日,赵先生和位于涪城区的绵阳某婚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婚庆公司)协商签订了一份《婚礼庆典合同》,约定由婚庆公司负责筹办结婚当天的各项仪式。其中,对于摄像师跟拍新人接亲环节、婚礼仪式环节、敬酒环节等进行了单独约定,费用为600元。合同签订后,婚庆公司将相关摄像工作及视频后期制作交由家住三台县的小蔡负责,约定劳务费为600元。同日,婚庆公司向小蔡支付了定金50元。

2019年2月2日,小蔡为赵先生拍摄了婚礼现场视频。可眼看到了40天缴纳成品的最后时限了,无论婚庆公司和赵先生怎么催促,小蔡都迟迟不愿意交出成品,一打听才知道,原来是因为其保管不善,导致婚礼现场视频全部遗失。2019年4月25日,婚庆公司与赵先生经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由婚庆公司退还赵先生摄像费600元、精神抚慰金3400元。

婚庆公司认为,小蔡因个人过错遗失婚礼视频,不仅对赵先生造成了损害,也让公司承受了一定损失。为此,婚庆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由小蔡支付公司已经垫付的4000元赔偿金及相关诉讼费用。

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过失婚庆公司担责40%

面对婚庆公司的诉求,小蔡认为,其主张的4000元赔偿金无法律依据。另经查明,小蔡承揽该工作时已年满十七周岁,但未年满十八周岁。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婚庆公司将婚礼现场录像工作及视频后期制作交给被告小蔡,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小蔡承揽了婚礼现场摄像及后期视频制作工作,后因自身保管不善致婚礼现场视频遗失,无法向婚庆公司交付工作成果,造成其损失4000元,应当赔偿。

不过,原告将该项工作交给未成年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过失,应当减轻承揽人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确认被告小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2400元(4000元×60%),原告自担4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小蔡在规定时间内赔偿原告婚庆公司损失费2400元,并承担25元案件受理费中的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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