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鱼法院判决放流鱼苗
本报讯(蒋金廷)近日,三台县法院联合县农业局、县检察院执行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监督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在涪江河三台段上游投放5000尾规格0.2—0.3斤/尾的鱼苗。
今年禁渔期间,张某某、周某某持电捕捞工具在涪江河芦溪镇一道闸段采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草鱼、鲤鱼等各类水产品25.475公斤,被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院审理后,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张某某、周某某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和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同时该院主持调解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县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某、周某某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涪江河三台段明台电站上游投放5000尾规格100-150克/尾的白鲢鱼苗,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当天,围观群众对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也注重对生态环境修护的做法交口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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