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刀具入室盗窃未遂该判何罪

绵阳晚报 2019-11-08 07:50 大字

通过网络认识后,三男子邀约一起在三台县实施抢劫,并准备了刀具、口罩、手套、绳子等作案工具。不料由于“前期踩点”的失误,抢劫并没能实际实施。贼心不死的三人又翻墙进入他人家中,不想最后不仅“无功而返”,还被公安机关抓获。那么,三男子的行为到底构成什么罪呢?一起来看看三台法院的判决。

■杜筱记者邓勇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贺某、汪某某、陈某通过网络认识后,邀约在三台实施抢劫。2018年10月8日15时许,贺某在三台县芦溪场镇购买了刀具三把、绳子两圈、口罩三个、封口胶布一卷等作案工具,经过前期“踩点”,三人将目标瞄准了一家批发部。后来由于发现批发部安装有监控设备,且没有可攀爬之处,抢劫没能实际实施。然而,他们并没有就此死心,10月9日凌晨,三人携带刀具,翻墙进入三台县刘营镇苗某某的家庭茶园内实施盗窃,在屋内翻找财物未果后原路返回,不料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三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汪某某、陈某携带作案工具,以翻墙的方式进入苗某某家庭茶园,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盗窃未遂。但三被告人在凌晨时分,携带凶器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中,由被告人贺某提意犯罪后,被告人汪某某、陈某积极参与,属分工不同,不划分主从。最终,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人均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定罪上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意见一:

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对批发部实施抢劫,因发现安装有监控设备,且没有可借攀爬之处,遂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中止)。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作案工具,以翻墙方式进入苗某某家庭茶园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意见二:

前后两次犯罪行为系同一犯意下的连续行为。三被告人分配作案工具后以翻墙方式进入苗某某家,未与房主发生正面冲突,未发现财物,继而退出,构成入室抢劫(中止)。

意见三:

案件定性应遵从主客观一致,三被告人虽预谋抢劫,但未实际实施,从三被告人对苗某某家庭茶园实施盗窃的行为看,检察院指控的入室盗窃(未遂)成立,但应当在量刑上考虑从重。

法官认为,三种意见的区别主要在于前后两次行为认定为:1.抢劫犯意后另起盗窃犯意;2.抢劫犯意的继续;3.抢劫犯意转化为盗窃犯意。

对于意见一,公诉机关在指控中未提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无当场实施暴力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对于意见二,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意见三,该案属于典型的犯意转化,即行为人以抢劫的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盗窃的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合议庭认为该案的定罪应为盗窃罪。

该案中,三被告人携带刀具翻墙进入苗某某家庭茶园内实施盗窃,在屋内翻找财物未果后原路返回,虽未实际取得财物,但三被告人有抢劫的预备行为,事先准备了作案工具,对作案时可能出现的情况有详细的考虑;三被告人选择作案时间在凌晨,携带凶器进入案发现场,其主观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特征明显,不排除当场使用暴力的犯意;三被告人未能实际取得财物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所致,可见,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情节严重。综上,三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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