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手术后死亡 责任如何认定

绵阳晚报 2019-11-01 07:58 大字

■核心提示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手术治疗,却不想因为医院诊断方式的不足,最终导致伤者死亡。那么,这种“多因一果”致人死亡的案件,责任应该如何来进行界定呢?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王姝杜筱记者邓勇

■案件焦点

本案中,引发事故发生的致害原因有两种,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致刘某死亡,赔偿过程中需要界定医疗过错的参与度,如何确定参与度以及参与度的多少成为了焦点。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6日13时30分许,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三台县城方向往三台观桥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三象路时与刘某相撞。事故发生后,徐某拨打了120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三台交警大队认定,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另查明,徐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某财险绵阳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三者险和不计免赔,事发时在投保期内。

不幸的是,刘某最终死亡。根据案涉医院和刘某家属的委托,2018年2月6日,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死亡原因为机械性损伤并发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并补充说明,肺动脉栓塞是车祸外伤的直接并发症,与车祸外伤为直接因果关系。2018年4月12日,该所作出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在对刘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抗凝治疗重要性认识不足,应对刘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轻微责任,建议参与度10%。

随后,财险公司对上述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医院在对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刘某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建议参与度20-30%)。2018年5月30日,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根据三台交警大队委托作出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死亡原因为机械性损伤并发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交通损伤在刘某死亡后果中负有大部分责任,理论系数值75%,赔偿参考范围70%-99%。

■法院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在医院手术治疗中死亡。其死亡系被告人徐某与医院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相结合所致(多因一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徐某和医院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法院酌定医院诊疗方式的不足对刘某死

亡的参与度为20%,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刘某死亡的参与度为80%。

对于徐某应该赔偿的部分,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由财险公司在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过错比例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由财险公司支付刘某家属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40万余元,由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因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财险公司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之一则是认为应当认定医院对被害人死亡参与度为30%。经审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

关于医疗过错参与度认定

法官介绍,所谓“参与度”,是指被诉对象在诉讼损害结果中的介入程度或所起作用的大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或者应一方当事人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机构对被害人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等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采用五等级法对医疗损害中医疗过错行为进行参与度评定,具体为:

(1)医疗过错参与度10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无关联,法律上为必然因果关系,也叫直接因果关系。

(2)医疗过错参与度75%。

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错所致,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增加了所诉损害出现的可能性,法律上为相当因果关系。

(3)医疗过错参与度50%。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错、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且双方的作用难以区分,即出现所谓的“原因竞争”,法律上为素因竞合之因果关系。

(4)医疗过错参与度2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但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促进、加重等作用,法律上为事实之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参与度0%。所诉医疗损害完全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与医疗差错无关联或不存在医疗差错,法律上为无因果关系或无自然关联。

结合本案,关于涉案医院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医院的过错与刘某死亡之间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建议参与度20-30%);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交通损伤在刘某死亡后果中负有大部分责任、理论系数值75%、赔偿参考范围70%-99%。上级法院认为原判根据该两份鉴定意见确定医院对被害人死亡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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