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友邀约做装修 眼睛受伤谁担责

绵阳晚报 2019-10-22 07:58 大字

漫画

装修工人在工程进行时受伤,致右眼伤残,随后将装修公司、邀约自己的工友以及屋主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与被告三方各形成何种关系,被告三方是否应该赔偿,又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比例呢?

■王丽记者刘晏男

工友邀约做木工不慎受伤谁担责

2018年7月,三台籍男子王某受同为装修工人的江某邀约,为县城一套房屋进行木工装修。过程中,王某为木工板作基层穿钉时,被射钉枪击伤右眼。后王某被送医救治,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

随后,王某提起诉讼,以装修公司老板吴某、外包装修工程的江某和屋主李某作为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上述三方作出赔偿。

日前,三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受理了此案。庭上,原告方王某的代表律师称,被告装修公司老板吴某对承接工程缺乏资质,同时又分包于仍无资质的被告江某,具有主要过错责任。

吴某答辩称,自己未以任何装修公司的名义承揽装修业务,而是以个人名义;自己雇佣的是江某负责房屋的木工工作,自始至终不认识原告王某,也没有叫原告进行作业;原告受伤后装修公司并不知晓,受伤地点存疑;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专业技能,受伤其本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某答辩称,本案中自己是受吴某雇佣,自己邀约原告一起作业,并未从中获利,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屋主李某答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是在自己的房屋内受伤;自己与装修公司是承揽关系,且装修完毕后已支付全部装修款,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自己对装修使用的材料、雇请工人等情况都不知情。

法/院/判/决

装修公司、工友、屋主各自按比例担责

经法院审理查明,此案件中,被告江某为吴某从事木工作业,双方约定按照江某做的不同种类木工板的数量、单价结算费用,材料由吴某提供。江某在施工过程中,在未取得吴某的同意下,邀约原告王某一起进行木工作业,王某的劳务费由江某在吴某处结算后支付给他。另查明,屋主李某已向吴某支付全部装修款72000元,吴某已与江某结算完毕。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1、王某受伤地点问题;2、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的问题。

关于王某受伤地点问题。江某受雇于吴某参与李某的房屋装修,王某接受江某的邀约一起从事木工工作,有吴某出具的装饰装修预算表、江某与吴某的结算表、江、王以及其他工友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法院对王某在李某家进行房屋装修时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问题。屋主李某找吴某进行装修,李某与吴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吴某雇请江某从事木工工作,二人均认可系雇佣关系,法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的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某选择了没有资质的吴某承揽工程,存在选任不当,吴某明知自己没有装修资质而承揽工程,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该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李、吴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江某擅自邀约王某帮工,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其在工作中疏于安全防范,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各自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吴某承担40%的责任,被告江某承担20%的责任,被告李某承担10%的责任,原告自己承担30%的责任。

新闻推荐

三台中学足球小将代表四川省出征全国学生运动会

出征前合影留念本报讯(李贤文/图)金秋九月,丹桂飘香,三台中学校园喜气洋洋,三台中学足球队代表四川省参加全国第十四届学生运...

三台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三台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