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盗窃4起,一个盗窃5起 为啥前者被认定多次盗窃后者却不是

绵阳晚报 2019-10-30 10:44 大字

在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中,盗窃案是最为常见的一类。而其中,一名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的情况也并不少见。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盗窃罪案件:一个盗窃4起,一个盗窃5起,可最终法院却认定前者是多次盗窃,后者却不是。这里面最为关键的,就是对于犯罪次数的认定。

■袁福林刘亚东记者邓勇

A一个多月盗窃4起被认定为多次盗窃

1972年出生的男子涂某某,三台县人,无业。从1990年6月到2018年8月,他先后五次被判刑,而获刑的原因都是同一个:盗窃罪。

2019年2月,刚刚获得自由仅半年的涂某某又手痒了。2月8日凌晨,他窜至绵阳高新区普明寺居委会一居民楼下,采取攀爬天然气管道的方式,进入该栋3楼被害人家中,盗走两部平板电脑和一部手机。3月7日凌晨,涂某某再次采取攀爬天然气管道的方式,进入高新区普明后街一居民楼3楼,在进入卧室盗窃时被发现。涂某某将窃得的包从厨房扔下楼,并挣脱被害人的抓捕,从厨房窗户逃离现场,窃得包内现金300元。2019年3月13日凌晨,涂某某又两次采用攀爬天然气管道的方式,分别进入涪城区两名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其中,公诉机关指控的关于2019年3月13日凌晨实施的两起入户盗窃,系被告人涂某某基于同一个犯罪意图,在同一时间、同一区域内连续入户盗窃作案,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据此,涂某某盗窃次数为三次。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判决被告人涂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退赔被害人相关损失。

B一月内盗窃5起却未被认定为多次盗窃

和涂某某一样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的,还有1996年出生的男子贾某。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贾某窜至绵阳高新区梨园村3组,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将手表、装饰手镯、戒指及12元现金等盗走。随后,贾某又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另一被害人家中,将100余元现金、1根装饰项链和1只装饰手镯盗走。连续盗窃两家后,贾某仍不死心,又采取撬锁入室的方式进入他人家中,盗得挎包、老年手机和40元现金。此后,在2月27日下午及傍晚,贾某又实施了两起盗窃,其中第一起未盗得财物。第二天中午,贾某在附近果园被当地村民挡获。

高新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2019年2月1日发生的三起入户盗窃,系贾某基于同一个犯罪意图,在同一时间、同一区域内连续入户盗窃作案,应认定为一次犯罪。在2月27日下午的入户盗窃中未实际窃得任何财物,应当以盗窃未遂论处。据此,贾某应为两次盗窃,一次盗窃未遂。

最终,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以案说法

盗窃次数究竟如何认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刑法》中的多人、多次的解释,“多”都表述为“三”以上,而“次”就是表示量数。因此,对“多次盗窃”应当理解为实施三次及以上的盗窃行为。那么问题来了,本文两个案例中,涂某某盗窃了4起,被认定为多次盗窃;而贾某盗窃了5起,却最终没有被认定为多次盗窃,这是为什么呢?

据了解,对于行为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实施的三起盗窃行为,认定其构成“多次盗窃”并无争议。但是对于比如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停车棚的三辆自行车或同一楼道的三个住户实施盗窃的,是认定为一次盗窃还是“多次盗窃”呢?请注意,在以上两个案件的相关判决书中,都有这样一句“基于同一个犯罪意图,在同一时间、同一区域内连续入户盗窃作案,应认定为一次犯罪。”也就是说,在盗窃次数的认定上,并非是我们日常简单理解的多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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