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房屋留给继母 子女否认遗嘱真实性
老人生前立遗嘱把房子留给二婚老伴,去世后,他跟前妻所生的三个子女却不认遗嘱,不愿继母变更房屋产权,双方因此发生矛盾,最终对簿公堂。日前,三台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代洪明记者刘晏男
A父亲将房屋留给继母子女否认遗嘱真实性
1993年3月,三台籍女子李云嫁给同村组杨志,二人属再婚组合家庭。杨志与前妻育有三个子女,与李云再婚后没有再要孩子。
2004年7月27日,杨志和李云在县城购买住房一套。同年11月15日,杨志订立书面遗嘱,表示去世后愿将该房自有部分全部交由李云继承。2016年10月,杨志因病去世。杨志的三个子女因房屋的归属问题与李云发生纠纷。李云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对房屋的产权进行变更登记。
日前,三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受理了该案。庭上,杨志的三名子女共同辩称,三被告和父亲长期生活在一起,从未听说过立过该遗嘱,对遗嘱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B法院:遗嘱真实合法房屋归继母所有
三台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04年,杨志购买了县城一套住房。同年11月,杨志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立遗嘱人与其妻李云在婚姻存续期间购有县城住房一套。立遗嘱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一、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将前述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住宅中属个人(本人)的份额房产于本人去世后由妻子李云一人全部继承。该《遗嘱》由律师代书后打印,有杨志亲笔签名和捺印,在场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名捺印。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遗嘱的效力问题:
一、关于该遗嘱的形式要件问题。首先,该遗嘱共一页,为打印件,属代书遗嘱。该遗嘱除由杨志本人签名外,也有代书人律师,以及另外两名见证人签名,形式上合法。三被告对该签名及捺印是否为杨志本人签署存在异议,并申请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表示签名真实,指印不满足鉴定条件,但不能就此否认遗嘱的真实性。在遗嘱中,杨志依法处理个人财产,遗嘱内容合法。庭审中被告方以一直与杨志在一起,不知道有立遗嘱一事、杨志与李云感情不好及杨志因脑梗住过院,不能清楚表达自己意愿来抗辩原告的诉求,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二、关于讼争房屋的权属问题。杨志与原告李云于1993年在三台办理了结婚登记,于2004年7月购买县城一套住房。尽管该房屋是登记在杨志个人名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杨志与李云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共同所有。在杨志去世后,原告作为妻子,依法享有房屋二分之一的所有权。根据遗嘱内容,杨志所有的部分交由原告继承,原告现依法享有该处房屋全部产权。
综上所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登记于杨志名下的案涉房屋归原告李云继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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