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拒交物业费案 败诉的都是业主
物业与业主的关系本该如同水与鱼,两者相互依存。然而,近年来,物业与业主的纠纷却越来越多。如果业主拒交物业费,那么很可能面临法院的传票。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和三台县人民法院就分别审理了一起因为拒交物业费引发的纠纷,最终的结果都是业主败诉。
■魏东杜筱记者邓勇刘晏男
A案件一
车库漏水致电瓶车烧毁他拒交物业费
市民唐先生是游仙区某小区的一名业主,2011年,绵阳某物业公司进入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从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唐先生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1369元、垃圾清运费96元,共计1465元。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按照合同内容提供了相关物业服务,唐先生也应该按约交费。但经多次催促,唐先生依然拒绝交纳,物业公司只得起诉到法院。
对于自己不交物业费的原因,唐先生辩称,主要还是因为电瓶车。“我的电瓶车放在库房里,每月交了25元的库存费。但因为库房漏水,导致正在充电的电瓶车燃了,他们一直不出面解决。”唐先生表示,只要物业公司对自己烧毁的电瓶车进行赔付,他就愿意交纳物业费。
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已对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唐先生就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1369元。垃圾清运费96元系政府行文规定收取的费用,原告系按照合同约定代收,被告应当交纳该费用。唐先生辩称其不交物业费是由于电瓶车的赔偿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因其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对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唐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以上费用合计1465元。
B案件二
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物业索要利息被驳回
和唐先生一样因为物业费问题吃官司的,还有家住三台县的江先生。2015年初,绵阳某物业公司和江先生所居住的小区业委会签订一份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提供为期三年的物业服务。可作为小区业主的江先生,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共欠下物业服务费741.31元。经催收无果后,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江先生支付该笔费用,并承担逾期利息。
三台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物业公司系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其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书》,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接受了服务,理应向其交纳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两年物业服务费741.31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在合同中未有约定,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江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741.31元。
以案说法
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物业纠纷类占有不小的比例,其中业主因不满物业公司服务而拒交物业费的案件占绝大多数,但结果大多是业主败诉。对此,法官表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管理服务;小区业主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配合物业管理的义务。如果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如果实在解决不了,也可以通过诉讼的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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