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挪用货款7万余元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其归还

绵阳晚报 2019-09-27 10:04 大字

本报讯(杜筱记者邓勇刘晏男)身为公司股东,男子刘某没有将心思放在业务上,而是打了货款的歪主意,先后将77900元货款挪为私用。最终,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决其限期全额返还。

被告刘某原本是绵阳市某装饰材料公司的一名股东,主要从事公司生产、销售和催收货款工作。2017年5月,公司查账时,发现货款怎么也对不上,一经查询才知道,原来是刘某将收到的多笔货款共计77900元挪作他用。经对质,刘某认可挪用货款一事,并于同日向公司出具欠条和借条各一张、保证书两份。可承诺的还款日期到期后,经公司多次催收,刘某迟迟不肯履行还款义务。

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被告刘某在工作期间,未经原告公司许可,在取得多笔货款后挪为己用,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理应将挪用的货款返还给原告。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装饰公司货款共计77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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