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接连引发三次诉讼 父母拿33万赔偿金 被起诉“不当得利”
儿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其父母拿到保险公司支付的33万元死亡赔偿金后,保险公司却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死者父母返还17万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羊衣友杜筱记者邓勇
第一次诉讼
儿子去世欠下37万元治疗费父母成被告
1976年出生的左女士,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可这样的幸福却在2016年2月的一天戛然而止。2016年2月27日,左女士之子搭乘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受伤,被送往三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势严重,医治无效死亡。住院治疗期间共产生费用40余万元,扣除预交款3万余元,尚欠该院37万余元。
因迟迟未能交付相关欠款,2017年5月22日,三台县人民医院起诉到三台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左女士夫妻在规定时间内、在继承儿子遗产范围内,偿还三台县人民医院医疗费37万余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依三台县人民医院申请,法院进行了诉讼保全,要求小型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将应支付给左女士夫妻俩的赔偿款暂停支付。
第二次诉讼
法院要求暂停赔偿保险公司竟擅自支付
2017年7月18日,左女士夫妻就儿子死亡赔偿问题向三台县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类费用合计近33万元。因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保险公司提出上诉,最终,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保险公司并没有履行法院之前作出的“暂停支付”义务,而是在2018年4月底,分两次将近33万元的赔偿金支付给左女士夫妻。
2018年9月,三台法院作出限期协助执行单位追回支付款通知书,大意载明:该案已在诉讼期间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扣留(暂停支付)左女士夫妻俩应在保险公司领取的赔偿,而保险公司未经法院许可,已擅自将该款项予以给付。责令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如数追回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过,保险公司并未追回该笔款项,而是于2018年11月分两次向法院案款专户转入近33万元。
第三次诉讼
保险公司起诉死者父母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2019年1月8日,保险公司与三台县人民医院在执行中达成协议:三台县人民医院从保险公司打入法院案款专户的款项中领取近17万元,剩余未执行的由法院继续执行,保险公司对其擅自支付的款项自行追偿。“给死者家属已经赔偿了近33万元,现在医院这边又支付了17万元,相当于我们因为本次交通事故重复赔偿了近17万元。”随后,保险公司以“不当得利”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左女士夫妻返还近17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
面对保险公司的诉求,左女士夫妻认为,自己得到的是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33万元,并没有多得。且保险公司被医院扣走的近17万元,应该是保险公司和医院之间的纠纷,和自己没有关系。
法院判决
构成不当得利死者父母应返还17万元
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利益获得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左女士夫妻收到原告保险公司支付的款项后,本应向三台县人民医院及时偿还欠付的医疗费用。但其未履行该支付义务,致使保险公司承担了本应由被告左女士夫妻支付的医疗费,二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告医疗费近17万元。但从根本上来说,是保险公司未履行此前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导致了本次诉讼,故对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除此之外,左女士夫妻尚欠三台县人民医院20万元医疗费,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另案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左女士夫妻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保险公司返还医疗费近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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