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虚假微信支付凭证三次骗取手机

绵阳晚报 2019-08-13 10:00 大字

“老板,买瓶矿泉水。”

“2元。”

“微信给了,你看一下。”

类似的对话场景,相信大家都不会觉得陌生。移动支付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近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的行骗手段正是大家熟知的微信支付。

■赵倩张倏越记者邓勇

1992年出生的张某某,绵阳市涪城区人。2018年10月10日下午,张某某伙同银某某(另案处理)驾车行至三台县立新镇新南街一家中国移动营业厅,二人以购买手机为由,让被害人宋某某拿出一部全新的VIVO牌手机,双方约定价格后,银某某通过一款手机软件,制作了一张虚假的微信支付凭证出示给宋某某,让宋某某误以为已经支付成功,便将手机交与银某某。随后,两人携手机驾车逃离现场。当晚,张某某将该手机在何某某处销赃,获款1000元,所得赃款由两人共同挥霍。

尝到“甜头”后,张某某和银某某越发不可收拾。在10月14日、15日两天内,两人故技重施,先后在游仙区新桥镇、魏城镇两家通讯店成功骗取手机,随后销赃。经游仙区价格中心鉴定,两部手机价值近6000元。10月15日晚,张某某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另查明,张某某被挡获时,经公安机关现场吸毒检测,结果呈阳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诈骗罪。张某某与同案犯银某某在作案前有共谋,作案后相互配合逃离现场,且张某某负责联系人员销赃,二者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且综合全案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系吸毒人员,且实施了多次诈骗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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