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德广场地下停车场持刀抢劫 两男子获刑

绵阳晚报 2019-05-10 08:00 大字

2018年8月13日下午,绵阳女子马某某在城区凯德广场二期负3楼停车场遭遇持刀抢劫,整个过程长达4个多小时。3名犯罪嫌疑人不仅给作案用的越野车套了假牌照,还利用购买的假发、口罩、帽子等精心进行伪装,自以为行动“天衣无缝”,不料短短两天后就落入法网。近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进行了审理,几名被告人均受到法律的制裁。

■王茜何香锐记者邓勇

1.

为实施抢劫处心积虑多次踩点锁定目标

1982年出生的黄某和1987年出生的朱某均是三台县人,都因处于无业状态手头拮据,便动起了抢劫的念头。2018年7、8月份,黄某、朱某、王某某(另案处理)三人通过电话、微信联络,共谋抢劫他人财物。黄某、朱某购买了男士假发、面具、手套、封口胶、水果刀、口罩等作案工具后,三人驾车在广元市、三台县等地寻找作案目标时,盗窃了两副车牌,拟将盗得的车牌套牌在黄某所有的白色越野车上,方便作案时驾驶。此后,三人在绵阳城区内多次寻找作案目标未果。

2018年8月13日上午11时许,三人用假发、口罩、帽子伪装后,乘坐黄某驾驶的越野车抵达涪城区凯德广场二期负三楼停车场,准备伺机作案。为了不暴露行踪,越野车上还特意套用了之前在广元市盗得的车牌。很快,女士马某某(44岁,本案被害人)驾驶一辆咖啡色两门小轿车进入停车场。见马某某孤身一人,朱某遂提议待其返回停车场时进行抢劫,黄某及王某某均表示同意。为方便作案,黄某随即将其驾驶的车辆挪动停靠在目标车辆右边,三人在车内等待马某某返回。

2.

停车场惊魂一幕女子被持刀挟持4小时

下午2时许,马某某只身返回车上时,坐在越野车内左后座的朱某持一把长约20厘米的尖刀下车,拉开马某某的副驾驶车门,径直坐到副驾驶位置。还没等马某某回过神来,朱某就用手捂住马某某嘴巴,右手持刀将其控制住。因未找到小轿车钥匙,黄某、王某某将马某某随身携带的内装现金约800元的挎包及副驾驶座位上的一部苹果手机和一部华为手机抢走。经涪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马某某被抢的苹果手机价值616元、华为手机价值3397元。

然而,三人的疯狂行为并没有就此结束。随后,朱某持刀与王某某一起,将马某某挟持至自己越野车上,朱某用手按住马某某头部,与王某某共同将其控制在后排中间座位上。为了不暴露身份信息,车辆到达停车场匝道时,驾驶车辆的黄某竟用抢得的苹果手机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支付停车费后驶离停车场。

将车开至郊区后,三人在车上逼迫马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随后,黄某驾车到三台,利用多张银行卡分11次共取款4万余元。取款后,黄某继续驾车往德阳市中江县方向行驶。待傍晚6时许,三人商量决定将马某某丢弃。当车辆行至中江县二环路一偏僻路段时,黄某要求马某某下车,并给其200元用于坐车。次日下午,黄某将手套、刀、口罩、车牌等作案工具弃至涪江河青义镇河段内。事后,黄某分得1.8万余元,朱某、王某某各分得1万元,其余款项则未查明去向。

3.

行为构成抢劫罪两被告均受到法律制裁

2018年8月15日上午,公安机关在涪城区富临金色时代大厦停车场将黄某抓获;当日下午,在黄某电话邀约朱某在涪城区高水南街见面后,朱某落网。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已经不是两人第一次触碰法律红线。经查,黄某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6月16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2年10月21日被绵阳涪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16年8月25日刑满释放。朱某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3年3月28日被涪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8年2月18日才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了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朱某分工不同,互相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且两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并责令两人共同退赔被害人马某某经济损失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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