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违法分包他人工人受伤总承包企业应担责

绵阳晚报 2019-01-09 08:00 大字

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他人,工人在施工中受伤后索赔遇阻。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工人李某与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人系违法分包行为,应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刘兆博汤静记者赵利宾

2017年年初,某公司在获得三台县某工程项目后,将项目中的一部分劳务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人德某。同年2月22日,德某招用李某到其分包的工程从事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月2日上午,李某在做清障工作时从树上摔落地面受伤。后来,李某向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出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料不完整,应补正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后李某向三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6月29日,三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8月1日,某公司不服三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未与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但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德某,系违法分包行为,其对李某因伤所致损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可以另案主张。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但民工本人也应提高法律意识,企业更应依法主动作为。李某虽与某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但根据法律规定,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德某系违法分包行为,其理应对李某的受伤承担责任。因该案中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仅是主张劳动关系存在,故侵权赔偿责任应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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