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 离婚后如何分配

绵阳晚报 2018-12-28 10:32 大字

王先生与妻子黄女士在婚前同居了一段时间,这期间王先生购买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房款在婚后付清。十多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并为房产一事闹上法庭,王先生称房子是婚前其父亲出资所购,不能算作共同财产。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判决房产属两人共同财产。

■王传涛实习记者王敏

2006年4月,黄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先生,六个月后两人开始了同居生活。2007年7月,王先生以个人名义在三台某镇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13万余元,房款未付清。2008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同年12月,王先生办理了产权证,并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之后,王先生曾给黄女士书写信件、委托书,要求黄女士对房屋进行处理。2018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离婚,也未对房屋进行分割,但王先生的父母认为房屋是登记在儿子名下,应该归儿子所有,便将黄女士母子赶出了房屋,黄女士随后将王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的时间均在双方同居期间,双方对出资份额未作约定且未有证据证实该房款系第三方出资购买,购房款理应视为两人共同出资,诉争的房屋也应视为共同所有。至于婚后所支付的房款也系双方共同出资,故该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黄女士以王先生所写的书信、委托书为由,认定该房屋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是王先生真实的意思表示,此房屋理应完全属于自己所有。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此书信、委托书均是王先生在夫妻关系紧张、债务缠身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所写,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房屋属两人共同所有,各自享有50%产权份额。

新闻推荐

《涪岸人家》开机拍摄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刘玉明)近日,“涪城麦冬”纪录片《涪岸人家》在三台县花园镇麦冬交易市场举行开机仪式。三台县是著名的“...

三台新闻,有家乡事,还有故乡情!连家乡都没有了,我们跟野人也没什么区别。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三台县一直在这里为你守候。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