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缴物业费 物业诉请违约金被驳回

绵阳晚报 2018-04-23 08:0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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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小区为基础单位的专业化管理服务体系也正在逐步建立。然而,在物业服务体系的发展过程中,物业服务纠纷也大量涌现,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前不久,三台县倍乐·银泰花园业主蒲某因迟迟不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张莉记者邓勇

2013年12月31日,原告绵阳市某物业公司与被告蒲某居住的三台县倍乐·银泰花园A、B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费标准、服务费缴纳办法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每月按建筑面积0.35元/平方米计算;物业服务费应按年缴纳,甲方应当在当年4月至10月之前将全年费用缴清,逾期不缴者,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助收取物业费。蒲某接收了银泰花园A区5幢3单元某楼层住房(建筑面积155.89平方米),成为该房业主。不过,从2015年起,蒲某就一直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向小区部分业主催收物业服务费未果,于2018年2月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原告物业公司作出说明,诉讼请求的2555元由蒲某2015年-2017年的物业服务费及30%的违约金共同组成。被告蒲某未到庭,也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倍乐·银泰花园A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蒲某作为该小区业主,接受了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理应交纳物业服务费。蒲某从2015年1月1日起,未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其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计算期间应从2015年1月1日计至2017年12月31日,共计36个月,约为1964元(即155.89平方米×36个月×0.35元/平方米/月)。原告浩泰森物业公司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但《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违约金并无约定,所以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蒲某给付原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964元。

承办法官建议,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宜用拖欠物业费的方式进行维权,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保障自身利益:一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加以解决。如果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确实不符约定,业主还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投票解聘该物业公司,选聘新的公司。二是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来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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