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逾期未还 利息该怎么算

绵阳晚报 2018-03-05 12:19 大字

借款没约定逾期利息,还款期限届满未能收回借款,债权人主张借款逾期利息按借款期间约定的利息一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日前,三台县法院法官以案说法,回答这个看似简单,实则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

2017年4月24日,三台县某镇居民蒋某向覃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限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33000元整,含利息。”蒋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李某在担保人处签名,并加盖了绵阳市涪城区某酒馆印章。

在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蒋某没有还款。为追回借款和利息,覃某于今年1月1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蒋某支付借款期间利息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蒋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逾期利息,但不予支持覃某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的诉求,逾期利率只能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为何支持覃某提出的借款期间利息,却不按月利率2%计算支持逾期利息呢?

审理此案的三台县法院石安法庭法官解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间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本案原告在庭审中,也未主张逾期利率按照借款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而是主张被告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逾期利率只能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官提示,民间借贷中,借款方在借款时,可以明确约定借款期间及逾期利率,也可以在向法院起诉时,主张逾期利率按借贷期间内的利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魏佳虹杜筱特约记者黄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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