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邻居搬家受伤 六旬大爷索赔误工费 法院判决:伤者虽已超过60岁,但还有劳动能力,理应获得赔偿

绵阳晚报 2018-03-01 10:16 大字

67周岁的杨某帮邻居搬家受伤致残,伤愈后向邻居王某索赔误工费。王某认为,杨某早已超过60周岁,他不应该赔偿误工费,杨某遂诉至三台县法院。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求,王某不服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王传涛白杰特约记者黄志富

帮邻居搬家受伤,大爷索赔误工费

杨某与王某是邻居,2016年12月7日下午,王某家的新房建成,请杨某帮忙将家具搬进新房。期间,杨某和王某的妻儿等人将小件家具往二楼搬运。因王某的新房尚未修建完善,还没有安装楼梯扶手,也未安装照明设备,杨某从楼梯上下来时,不慎一脚踩空,从楼梯上摔到一楼天井处受伤。

杨某住院花费9500多元,王某全部垫支并对杨某进行了护理。

2017年3月27日,杨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遂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王某同意赔

偿,但在该不该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的问题上,双方产生分歧,僵持不下。

2017年6月20日,杨某将王某起诉到三台县法院,要求王某支付赔偿金46000多元。庭审中,王某认为,杨某已年满67周岁,在家务农,按国家60周岁退休的规定,自己不应当对杨某赔偿误工费。但杨某说,自己虽然已经67岁,但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在这次受伤前,农忙时在家务农,农闲时仍在附近建筑工地打工,受伤后一直在家休息,不能劳动,失去了经济来源,王某应当赔偿误工费。

法院判决:伤者有劳动能力,理应获得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应王某的请求为其帮忙搬家,在搬家过程中,杨某受伤,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已超过60岁,尚有一定的劳动能力,误工费每天60元为宜。

一审法院对杨某主张的误工费过高部分适当调整后,共计认定各种损失23800多元。

判决王某赔偿杨某损失共计23800多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给杨某判决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杨某已经在享受国家养老政策,且一直在家务农,未向法院提供任何收入的证据。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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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审法官认为,是否支持误工费,关键是受害人在受到损害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受到损害后,是否因劳动能力降低导致了收入减少。对于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具有劳动能力,仍在以劳动获得收入的受害人,应当计算误工费。本案中,杨某虽在发生事故时已经年满67周岁,但仍在劳作,上诉人王某也表示杨某一直在务农,表明杨某在受到损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在实际劳动,自然可以获得相应收入,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其劳动能力必然相应降低并导致收入减少,故其主张误工费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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