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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把自己“捕”进法网

绵阳晚报 2017-11-21 12:57 大字

本报讯(李鸿昌王传涛特约记者黄志富)禁渔期非法捕捞,结果将自己“捕”进法网。近日,三台县一渔民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提起公诉,三台法院审理后,近日被判刑并没收作案工具。

在2017春季禁渔期间,渔民陈天喜于2017年5月1日凌晨驾驶铁皮船,使用发电机、升压器等禁用的捕鱼工具,采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鲤鱼、桑鱼、桂鱼等鱼类合计38公斤,其中怀卵亲体鱼28公斤,被三台县农业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随后,执法人员将陈天喜非法捕捞的38公斤鱼现场放归涪江。

2017年9月,三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时,陈天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陈天喜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陈天喜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法院一审判处陈天喜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发电机、输出脉冲调节器和渔船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触犯该条例者,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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