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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死亡 其父伪造证明独吞保险金 死者妻女告上法庭,保险公司因“核实不实”赔偿3万余元

绵阳晚报 2017-10-11 12:57 大字

男子谌某买了保险,受益人是母亲罗某,谁知之后罗某和谌某先后死亡。谌某的父亲谌某某出示“授权”,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轻信“授权”,在未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将本该三个法定继承人分配的保险金全部支付给了谌某某,由此导致诉讼。

■王传涛许亚州梁亚红特约记者黄志富

投保人死亡,其父凭转让书领取保金

三台县某镇居民谌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母亲罗某,该保险的死亡赔偿金为3万元。同期还投保了《农村小额意外保险》,赔偿金为2万元,该保险未指定受益人。

2014年8月,受益人罗某死亡。在外务工的谌某还没来得及重新指定保险受益人,也于2015年11月下旬意外死亡。

2016年3月中旬,谌某的父亲谌某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两份保险的理赔申请时,提供了谌某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以及一份署名为其儿媳蒋某出具的理赔保险金受益权转让书。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转让书上签注:已电话核实蒋某同意将保险金受益权转让给谌某某。随后,保险公司将两份保险共计5万元保险金全部支付给了谌某某。

死者妻女告上法庭,称转让书系伪造

2016年9月,对转让书一事毫不知情的蒋某从丧夫痛苦中慢慢平静下来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此款已支付给谌某某为由,拒绝向蒋某和其2岁的女儿支付保险金。

蒋某找到谌某某协商,要求按继承法分配保险金,协商未果后,起诉到三台县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和谌某某连带承担给付死者谌某保险赔偿金5万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蒋某母女和谌某某都是受益人,谌某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单,也提交了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转让书和相关证明,保险公司也通过电话核实了转让事实,即使转让事实存在瑕疵,也不是保险公司应当解决的问题,应当由谌某某承担责任。

谌某某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解释,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金支付给持有保单的其他人,请求驳回蒋某和孙女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蒋某称,转让书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的签名,电话号码也不是她的,她也未接到过保险公司的核实电话。面对质证事实,保险公司也称,对转让书上是否是蒋某本人的签名以及电话号码是否是蒋某的,他们不能确定。

核实不实,法院判保险公司理赔

法院认为,谌某投保的《××终身保险》指定的受益人为其母亲罗某,但罗某先于投保人谌某死亡,应以法定继承确定保险金的归属。谌某死亡后,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女儿、妻子,本案保险金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蒋某和女儿应继承的份额为33333.33元。

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当分别向三位继承人支付应得份额,之所以将理赔款全部支付给了谌某某,是基于谌某某提供的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根据转让书上的电话核实确认转让事实。但蒋某不承认转让书上的签名和电话号码是她的,也未接到过保险公司的核实电话。保险公司根据不能确定的权益转让书,将本应支付给蒋某母女的保险金,全部支付给了谌某某,存在核实不实的过错,应承担向原告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蒋某要求谌某某连带承担给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母女支付保险金333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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