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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与妻子吵架 男子一气之下酒驾 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绵阳晚报 2017-08-14 11:00 大字

本报讯(杨杨杜筱特约记者黄志富)近日,三台法院受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刘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3月15日中午,三台县新鲁镇个体户刘某与妻子在小吃店吃完午饭后,回到自家摊位上营业,因午饭时喝了二两白酒,酒后话多,刘某为近期发生的生活琐事与妻子王某发生争执。争吵中,一气之下的刘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走了。

王某阻止未果,担心刘某酒驾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伤害,王某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提供了刘某可能去的路线。很快,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刘某在三台县新鲁镇南街往西街方向行驶时,被民警挡获,民警当即将刘某带往三台县镇卫生院提取血液后

送检,经司法检验鉴定,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20mg/100ml。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本案中,刘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20毫克/100毫升,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从重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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