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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撞向人群男子一审获刑六年

绵阳晚报 2017-07-13 10:43 大字

本报讯(周兰兰唐溢特约记者黄志富)饭馆里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男子李某春为泄愤,醉酒驾驶轿车故意冲撞就餐人群,造成多人受伤。近日,涪城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李某春被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6年10月31日晚上10时许,38岁的三台县芦溪镇人李某春与武某某在绵阳市经开区文跃西路某居民点干锅店就餐,双方酒后因琐事发生纠纷、斗殴,李某春产生开车撞击武某某的想法。随后,李某春驾驶套用川BPE8XX牌照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干锅店外十字路口,见武某某仍在店外雨棚内就餐,遂驾驶车辆撞向武某某等人。当场将猝不及防的武某某、肖某、严某、陈某撞倒,轿车头部严重受损,店内多个物品被撞坏。

案发后经鉴定,肖某为轻伤二级,武某某为轻伤一级。经检验,李某春属于醉酒驾驶。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涪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春为泄愤醉酒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造成多人受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李某春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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