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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员挪用174万生猪款挥霍一空获刑六年八个月

绵阳晚报 2017-07-12 10:59 大字

本报讯(罗丽王传涛特约记者黄志富)杨某担任某畜牧养殖公司销售员仅仅一个多月时间,就利用职务便利,将174万余元生猪销售款据为己有,用于赌博、消费、还账等日常开支。近日,三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犯职务侵占罪的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并退赔被害单位损失款174.4万余元。

杨某是岳池县人,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10月3日期间,杨某利用在绵阳某畜牧养殖公司(下称养殖公司)任销售员的工作便利,向邓某、郜某两名代养生猪农户谎称公司要求生猪出栏销售,先后七次从邓某和郜某处运走生猪共计831头,私下分别售卖给绵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私人客户李某和陈某,共计销售生猪金额174.4万余元。后杨某将到手的生猪销售款全部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等。

2016年10月16日,杨某将170多万元生猪销售款耗尽,无法偿还巨额亏空,于是主动到三台县公安局投案。次日,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杨某被刑事拘留。

三台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杨某犯罪的出发点是偿还为其母亲治病的债务,也不是想占有公款,是没有能力偿还。杨某自首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且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但杨某的父亲和朋友却证实,杨某爱赌博、打牌,平时花钱大手大脚。

法院认为,杨某作为公司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因杨某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是用于个人支配,没有归还行为,故其辩护人为杨某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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