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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客源持刀伤人 三台一商贩获刑

绵阳晚报 2017-07-07 11:23 大字

本报讯(罗丽王传涛特约记者黄志富)两商贩为了争抢客源,一人持刀砍伤对方致轻伤。近日,经三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于某某与马某某在三台县某综合市场内相邻的店铺里经营卤菜、冻鸡腿等肉食品。2016年10月1日中午1时许,因一客户询问购买冻鸡腿,双方为争客源,马某某同于某某的妻子魏某某发生口角纠纷,随后马某某同于某某发生抓扯。其间,马某某趁旁边卖肉的商贩进店洗手无人之际,在其肉摊上拿了一把剔刀,将于某某的左手臂砍伤后趁乱离开现场,坐三轮车到派出所投案。

经鉴定,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三台县法院开庭审理期间,马某某同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于某某撤回对马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案发后自动投案,愿意赔偿受害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马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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